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2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台县潼川镇滨江半岛D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肖建英,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金,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保,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梓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东涪路滨江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LP1U。
法定代表人:涂珍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兴,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该小区项目经理。
原审第三人: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55727938193。
法定代表人:何国宴,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该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工作人员。
上诉人三台县潼川镇滨江半岛D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梓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台县潼川镇滨江半岛D区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左 迪
审 判 员 罗 琴
审 判 员 邱学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帅
书 记 员 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