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三台县灵兴镇木鱼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3715号
原告:三台县灵兴镇木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台县灵兴镇木鱼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贺晓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林。
原告三台县灵兴镇木鱼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三台县灵兴镇木鱼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台县灵兴镇木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小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雪飞
书 记 员 廖涛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