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262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史鑫,男,汉族,1996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
法定代表人:李亚林。
原告***、***、史鑫与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史鑫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玥辉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