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032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美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郑王坟南6号D座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8234097N。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北京优美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