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26民初1640号
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环城东路兴业世纪广场*栋***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桦,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