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4281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对被告******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