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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4281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对被告******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