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怡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财保493号

申请人:山东***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建设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炳玉,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怡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建设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蒋永青,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怡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怡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费县石井镇驻地“费县书香嘉苑”未出售的沿街楼8套(北沿街楼4号楼102两层、103三层、104三层、105三层、107两层;北沿街楼3号楼102两层、103一层、105两层)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3500000元。申请人山东***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怡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怡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费县石井镇驻地“费县书香嘉苑”未出售的沿街楼8套(北沿街楼4号楼102两层、103三层、104三层、105三层、107两层;北沿街楼3号楼102两层、103一层、105两层)。

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