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1451号
申请人:费县费城镇华艺照明灯具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路西段银源建材市场11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71325MA3F7A888X。
经营者:***,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幸福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西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16873037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费县费城镇华艺照明灯具店与被申请人山东***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县费城镇华艺照明灯具店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费县费城镇华艺照明灯具店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费县费城镇华艺照明灯具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