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5执19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闵凡君,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费县地税局退休干部,住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闵凡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及车辆的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公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