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全友家私,华县金桥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华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县金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州区。
法定代表人:毛俊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全友家私,住所地:华州区XX路。
负责人:***,系渭南市华州区全友家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住华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县金桥商贸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全友家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曾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454020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2020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要求支付下余案款74771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全友家私、***对上述债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执行费3932元。经查被执行人华县金桥商贸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全友家私工商信息已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追加渭南市华州区全友家私的经营者***为被执行人,承担下余执行标的。2020年12月10日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再次要求给付下余标的74771元,执行费3932元。
本院恢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归还了50000元债务,仍下余24771元。对此下余标的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表示不再向渭南市华州区全友家私主张,请求由主债务人华县金桥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偿还下余债务。后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遂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03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弥继峰
                     审    判    员   李根平
                     审    判    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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