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3民初123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公司、第三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隧道装修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XX公路XX段XX道XX园隧道内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按期完工后将工程交付给被告。原被告于2020年5月22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847479.68元,欠付价款为32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的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案的隧道装修工程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依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案件,该类案件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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