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03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依据生效的(2022)陕0503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局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14元、案件执行费5984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局私下主动向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履行还款5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局向本院缴纳案款355984元,本院扣收执行费5984元后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已领取全部案款400000元。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即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03执86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