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03执保167号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人民政府、渭南市华州区金钼股份有限公司南露天矿周边居民搬迁项目指挥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3)陕0503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金堆镇人民政府、渭南市华州区金钼股份有限公司南露天矿周边居民搬迁项目指挥部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21958445.0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已实时冻结渭南市华州区金钼股份有限公司南露天矿周边居民搬迁项目指挥部账户内资金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经保全查控后,仅完成部分标的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