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华县建筑工程公项目经理部、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3民初79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县建筑工程公司**高速公路扩能工程FJ-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华县建筑工程公司**高速公路扩能工程FJ-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7480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2日,原告以陕西巨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华县建筑工程公司**高速公路扩能工程FJ-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一份《扩大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华县建筑工程公司**高速公路扩能工程FJ-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将其承包的延安**高速公路扩能工程FJ-6合同段劳务发包给原告。2016年4月原告全面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2017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共计总工程款为2600355.6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2325550元工程款,下欠274805.6元工程款未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陕西巨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华县建筑工程公司**高速公路扩能工程FJ-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扩大劳务承包合同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地在延安市甘泉县,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霓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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