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与华县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华执恢字第00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7年8月2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华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县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曾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及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华县建筑工程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款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6元,共计15146元,由被执行人在协议生效时即付10000元,下余5146元在2015年6月底前付清。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三、案件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在2015年6月底前将下余案款5146元付清,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自觉给付下余案款514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现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