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华州区毓秀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2222700147。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红叶大厦12栋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92996W。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23)陕050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合同款项7403428.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287元、执行费646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众多,在华县县城华州镇南街路开发建设有华县金华××小区,但由于被执行人企业管理不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先后涉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狱,形成烂尾楼盘,土地征用手续、建设手续不全,至今无人办理;当前小区运行管理严重混乱,业主不停上访,各类工程债务,社会债务交叉裹挟,为此,华州区委、区政府就该小区的复杂矛盾,成立了专门联席领导小组。目前,我院对该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华州区的建设项目“金华××小区的系列案件执行,正在联动在华州区××组,联合区政府其他部门多措并举、政、法联手,合力推动烂尾楼盘复建盘活,当前仍在推动处置协调工作中。另查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长期内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03执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