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9116号
上诉人浙江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庞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4号塔吊、塔吊司机人数等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对双方有争议的《结算单》等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分析认定,并就费用计算问题引导当事人明确和细化争议内容,逐一作出认定。综上,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2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 135元、789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江恒
审 判 员 孟
龙
审 判 员 刘苑薇
法 官 助 理 耿 玉
书 记 员 祝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