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6民初2566号
原告浙江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南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26元,由原告浙江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书记员 李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