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61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已达成债务抵消协议,故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前已履行付款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汤祖元
审判员 凌诗卉
书记员 缪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