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7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星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时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星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6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星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星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星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星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