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孔英豪、李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3498号
原告:孔英豪,男,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光明,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乐,男,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河南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区占元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C8FEXP。
法定代表人:朱朝霞,女,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军,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孔英豪与被告李乐、河南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孔英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英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英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孔英豪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