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38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淼,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区占元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C8FEXP。
法定代表人:朱朝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蒋建忠,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明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 静
书 记 员 张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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