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0208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16.5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