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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0208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16.5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