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020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2020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9,305.26元的财产。先申请人以本案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9,305.2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