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1365号
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董庄4号厂房北一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亿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