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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供电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民初603号 原告:***,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维黎,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城内平等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0WG54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西城区陈庄国土局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5G4A3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街31号4号楼2**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669888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苏维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供电公司、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瑞 审 判 员 靳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苏 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