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82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0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0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大石行政村大石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女,汉族,1991年03月0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盛世卧龙城南院3号楼1**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669888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启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