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盛世卧龙城南院**楼**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669888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兵,男,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石兵为***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有无借贷的合议,应进一步查明;石兵主张***借用郑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有无证据证明,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申亮亮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