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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与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28民初5746号 原告:鹿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鹿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鹿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鹿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