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727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临沂市宏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70944Q。
法定代表人:邵青先。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宏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武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