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64号
申请人:傅正彬,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太国,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长兴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白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傅正彬与被申请人浙江长兴宏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傅正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长兴宏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352722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正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长兴宏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7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