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149号

黄杰、***、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4300元,开户行、账户:1.建设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450501604951****0109,实际冻结54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5430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