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7102民初39号
原告: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明皇丽湾商业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滕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亚,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松宁,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礼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该公司律师。
原告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需与案外人核实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8元,减半收取计8924元(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东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