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保528号
**、***、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9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20年10月29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4300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9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