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3民初4447号
原告:安吉兰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道绕城南路801号(***花园)45幢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6407312。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钱坑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安吉县***钱坑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52355969612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吉兰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圣公司)与被告安吉县***钱坑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钱坑桥村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坑桥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钱坑桥村合作社支付工程款20129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0360元(自2022年1月6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暂算至2022年3月5日止,此后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钱坑桥村合作社承担。***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钱坑桥村合作社支付工程款190276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5日,钱坑桥村合作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兰圣公司取得***钱坑桥村303省道沿线绿化景观提升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中标价1419813元。2019年12月1日,兰圣公司、钱坑桥村合作社就***钱坑桥村303省道沿线绿化景观提升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兰圣公司随即组织人员按约进行施工,工程于2020年8月15日竣工。工程竣工后,钱坑桥村合作社于2021年11月25日委托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城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审核,审定结算造价为3002950元。施工期间,钱坑桥村合作社已支付工程款990000元,尚欠工程款2012950元未付。经双方共同申请,安吉县人民法院委托浙江天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钫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最终审定造价为2892767元。综上,兰圣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约完成案涉工程,但钱坑桥村合作社却未按约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30天内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特提起诉讼。
钱坑桥村合作社辩称:对工程款鉴定审计无异议,工程造价应按照第二份鉴定结论来确定,对兰圣公司主张的欠付金额没有异议;违约金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兰圣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两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双方均认可以法院委托鉴定的造价意见为准,本院对天钫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兰圣公司与钱坑桥村合作社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钱坑桥村合作社将***钱坑桥村303省道沿线绿化景观提升工程发包给兰圣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2月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签约合同价1419813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付款周期为当月付上月计量款的70%,完工验收合格并审计最终审核金额确定后付至工程款的95%,余款作为保修款,保修款在保修期一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内审,并将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送审资料提交安吉县国家项目审计中心进行审计。发包人应在安吉县国家项目审计中心出具审计报告后的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12个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后起计。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格的5%,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
钱坑桥村合作社委***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2021年12月30日,禾城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结算造价300295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钱坑桥村合作社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天钫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定,天钫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2892767元。
案涉工程于2020年8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钱坑桥村合作社已支付工程款990000元。
本院认为,兰圣公司与钱坑桥村合作社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兰圣公司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钱坑桥村合作社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关于未付工程款数额,经本院委托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892767元,钱坑桥村合作社已支付工程款990000元且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满,故兰圣公司要求钱坑桥村合作社支付工程款1902767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付款期限,合同约定钱坑桥村合作社应在安吉县国家项目审计中心出具审计报告后的30天内完成对兰圣公司的竣工付款,钱坑桥村合作社实际委***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故钱坑桥村合作社应在禾城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30天内即2022年1月29日前完成竣工付款。钱坑桥村合作社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兰圣公司主张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高于贷款融资中惯常利率标准,加重违约方的违约负担,故本院以本案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吉县***钱坑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安吉兰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27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0276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安吉兰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25元,由安吉县***钱坑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定费36000元,由安吉兰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安吉县***钱坑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34680元。以上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