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481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丰浩酒精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丰浩酒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7)桂1481民初529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韦正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