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三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藤县塘步正新砖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2067号之一
原告:藤县塘步正新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藤县塘步镇孔良村柳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59323483X5。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金水,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居秀,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光,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藤县。
被告:南宁市三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唐山路2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404333C。
法定代表人:霍忠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茂林,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藤县塘步正新砖厂(以下简称正新砖厂)与被告***、南宁市三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3日,原告藤县塘步正新砖厂因处理案件有关情况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藤县塘步正新砖厂因处理案件有关情况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藤县塘步正新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2元(原告已预交1481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48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85元,由原告藤县塘步正新砖厂负担。
审 判 长  邱启才
人民陪审员  魏元武
人民陪审员  韦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莫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