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三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民终1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居民,住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居民,住该村××山队××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居民,住该镇××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灵山县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三海街道荔香大道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MA5KXGX2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三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唐山路2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40433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灵山县喜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三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2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后均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