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三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唐山路2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40433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羌圩乡人民政府,注册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羌圩乡羌圩村羌圩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9008100807A。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乡人大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宁市三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化瑶族自治县羌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9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9民初9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宁市三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4.0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