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日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晶发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宝日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7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晶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殷方亮,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宝日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新华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晶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宝日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7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知其于2019年2月10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3月20日、6月18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企业工商、车辆、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宝日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电话中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