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拓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02民初271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施实祥。
被告十堰市拓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施实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潘云军诉被告***、施实祥、十堰市拓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潘云军提供为其保全担保的***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