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6民初2102号
原告:鄄城县凤凰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崇山,职务:村主任。
住所地: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峰,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光市兴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学莉,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鄄城县凤凰镇**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寿光市兴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鄄城县凤凰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鄄城县凤凰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寿光市兴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鄄城县凤凰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文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