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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0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5119949E。
法定代表人:江云锋。
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五金工业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1G84XN。
法定代表人:宋桂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68976.42元及其违约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83元、申请执行费18139.76元。但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桂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
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10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建平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