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258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海力大道1号。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278号。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5号临4幢-1046。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21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095,32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7,353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32,67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