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力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时间:2011年9月26日地点:第五审判庭

 

 

审判员***书记员姚瑶

 

原告:浙江海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工业园区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韩方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海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28万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282462.09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欠款,则原告可就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海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