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9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1570629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大坪地。
法定代表人:钱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钱君,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钱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君名下的房地产及汽车一辆,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