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7846号
原告:郅建国,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宁波新彩虹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尹耀,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君,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1570629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大坪地。
法定代表人:钱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郅建国与被告钱君、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郅建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