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6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157062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大坪地。
法定代表人:钱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1655.45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两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