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1052-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1258745289X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宏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1570629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大坪地。
法定代表人钱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由其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甬鄞人社处理决字〔2017〕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浙0212行审124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甬鄞人社处理决字〔2017〕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缴纳执行款3262566元,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建设部门的建筑质量保证金8000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212执10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寿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