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徐楼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濉溪县徐楼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李尊坤,该校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2019)淮仲字第316号裁决书,在执行安徽傲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徐楼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中,但无法在正常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仲裁委(2019)淮仲字第31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中明

二0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